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
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工作的意見
浙政辦發〔2012〕88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全部政府性資金使用行為,提高資金使用績效,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浙江省預算執行審計監督辦法》(省政府令第287號)規定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工作的重要性
加強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是促進公共財政管理改革、規范政府行為、完善國家治理的必然要求。我省自2007年在全國率先探索實踐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以來,在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和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但當前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工作還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特別是審計覆蓋面不廣、審計質量和效率不高、存在部分監督盲區等問題亟待解決。各地、各部門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加強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扎實推進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全覆蓋”,促進我省財政管理科學化、規范化、精細化。
全部政府性資金包含了政府運用公權力征集、管理、使用的所有資金,具體包括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社會保障預算、國資經營預算和政府性債務計劃,以及尚未納入預算管理的所有政府收支。在推進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全覆蓋”過程中,要防止簡單地將財政資金等同于全部政府性資金,將一級預算單位等同于所有被審計單位。既要關注預算內資金,更要關注管理相對薄弱的未納入預算管理資金;既要關注一級預算單位,更要關注管理和使用政府性資金較多的二三級預算單位。要切實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在審計計劃安排、審計實施、成果整合等環節,將全部政府性資金納入審計視野。
二、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一)總體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評價總體、揭露問題、規范管理、促進改革、提高績效、維護安全”的總體思路,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完整把握審計范圍,將全部政府性資金納入審計監督視野,擴大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覆蓋面,不斷深化審計內容,加強審計整改,著力解決“屢審屢犯”問題,充分發揮審計的“免疫系統”功能。
(二)主要目標。在“十二五”期間,對所有管理和使用全部政府性資金的單位輪審一遍,對重點單位和重點資金原則上要審計兩次以上,基本實現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全覆蓋”,逐步推進政府性資產審計。到“十二五”期末,構建起具有浙江特色的以全部政府性資金(資產)審計為主線的財政審計大格局,加快推進我省“收入一個籠子、預算一個盤子、支出一個口子”的公共財政管理改革,促進完善財政管理、規范財政收支行為、提高資金使用績效。
三、加強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拓寬審計覆蓋面。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實行“分級管理、分類審計、分步實施”的工作方針。一是分級管理。各級審計機關分別負責對同級政府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省本級對各市縣的轉移支付資金除省級審計機關明確安排的審計項目以外,由當地審計機關負責審計。根據當地審計力量、被審計單位預算級次、資金量等標準,確定由審計機關直接審計或授權、委托內審機構及社會中介組織審計的范圍。二是分類審計。按照“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原則,根據審計法規定的要求、掌管資金量大小、管理狀況等實際,將被審計單位劃分為五類:一類為每年必審的單位;二類為5年至少審計2次的單位;三類為5年至少審計1次的單位;四類為督促內部審計機構或組織社會中介組織進行審計的單位;五類為根據上級交辦任務進行審計的單位,并根據單位和資金性質,確定不同的審計方式。三是分步實施。各地要對全部政府性資金收支分布狀況進行系統調查摸底,建立被審計單位及相關重要指標的數據庫。在此基礎上,根據被審計單位資金性質、規模、所屬單位數量、管理狀況,估算審計工作量,制訂分年度審計計劃,分解落實審計任務。
(二)突出審計重點。要圍繞各級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大對重點領域、重點部門和重點資金的審計力度。一是加強財政政策執行情況審計。加強對稅收、預算、國債、公共支出、財政補貼等財政政策手段的審計和分析,為我省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施“四大國家戰略舉措”、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打造良好的政策環境。二是加強預算執行情況審計。促進各級政府將各項非稅收入和預算外資金全額納入預算管理,推動政府建立“全口徑”預算體系,關注部門預算執行情況,防止一級預算單位問題向二三級單位轉移。三是加強轉移支付資金運行情況審計。重點關注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分配機制、分配結構的合理性、公平性及資金使用的效果,不斷優化財政轉移結構,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比重,完善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四是加強政府性債務審計。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動態化、常態化的審計監督,確保政府負債安全可控,有效防范財政風險。五是加強對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重點關注政府性投資規范性、投向結構、項目效果等內容,促進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的不斷提高。六是加強對民生資金的審計。嚴肅查處擠占挪用民生資金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三)嚴格質量控制。每年開展的全部政府性資金專項審計調查要力求準確無誤,切實防止抵扣不全面、分類不正確、數據不完整等問題,關注整體面上的問題,準確把握本區域全部政府性資金管理情況。要重點加強對全部政府性資金的突出問題、薄弱環節、潛在風險的審計力度,揭示全部政府性資金管理工作中苗頭性、傾向性、普遍性問題,從體制機制層面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不斷提升審計質量。要加強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質量考核,采取抽查、復審、評比等措施加強對承擔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任務的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質量管理。
(四)加強審計整改。要建立健全審計整改督查制度,督促邊審邊改,對“屢審屢犯”、違紀違規行為嚴重、拒絕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單位要重點督查。要建立健全審計整改問責制度,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落實不力、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部門、單位,由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部門依據相關規定及時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問責。審計機關提交的“兩個報告”要突出反映審計意見建議的整改落實情況,督促被審計對象和其他有關單位根據審計結果進行整改,及時向本級政府報送審計結果整改情況綜合報告。
四、切實加強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工作的領導
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充分利用審計成果,加強全部政府性資金規范管理。各單位要自覺接受審計監督,積極配合審計機關工作,加強內部審計機構建設,切實履行好對二三級預算單位及下屬企業的內部審計監督職責。各級審計機關要建立相應工作機制,研究制訂具體實施辦法,認真落實“全覆蓋”審計工作任務,切實提高審計隊伍整體素質,不斷提升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工作的效率和質量。要充分調動全社會的審計力量,科學整合審計資源,加強上下級審計機關之間的協作配合,特別是要積極動員各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參與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形成合力,建立對全部政府收支“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審計大格局工作機制。要制訂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參與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的指導意見,明確審計內容、審計重點、審計報告等方面要求,并充分運用其審計成果。
為進一步規范全部政府性資金使用行為,提高資金使用績效,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浙江省預算執行審計監督辦法》(省政府令第287號)規定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工作的重要性
加強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是促進公共財政管理改革、規范政府行為、完善國家治理的必然要求。我省自2007年在全國率先探索實踐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以來,在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和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但當前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工作還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特別是審計覆蓋面不廣、審計質量和效率不高、存在部分監督盲區等問題亟待解決。各地、各部門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加強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扎實推進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全覆蓋”,促進我省財政管理科學化、規范化、精細化。
全部政府性資金包含了政府運用公權力征集、管理、使用的所有資金,具體包括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社會保障預算、國資經營預算和政府性債務計劃,以及尚未納入預算管理的所有政府收支。在推進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全覆蓋”過程中,要防止簡單地將財政資金等同于全部政府性資金,將一級預算單位等同于所有被審計單位。既要關注預算內資金,更要關注管理相對薄弱的未納入預算管理資金;既要關注一級預算單位,更要關注管理和使用政府性資金較多的二三級預算單位。要切實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在審計計劃安排、審計實施、成果整合等環節,將全部政府性資金納入審計視野。
二、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一)總體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評價總體、揭露問題、規范管理、促進改革、提高績效、維護安全”的總體思路,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完整把握審計范圍,將全部政府性資金納入審計監督視野,擴大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覆蓋面,不斷深化審計內容,加強審計整改,著力解決“屢審屢犯”問題,充分發揮審計的“免疫系統”功能。
(二)主要目標。在“十二五”期間,對所有管理和使用全部政府性資金的單位輪審一遍,對重點單位和重點資金原則上要審計兩次以上,基本實現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全覆蓋”,逐步推進政府性資產審計。到“十二五”期末,構建起具有浙江特色的以全部政府性資金(資產)審計為主線的財政審計大格局,加快推進我省“收入一個籠子、預算一個盤子、支出一個口子”的公共財政管理改革,促進完善財政管理、規范財政收支行為、提高資金使用績效。
三、加強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拓寬審計覆蓋面。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實行“分級管理、分類審計、分步實施”的工作方針。一是分級管理。各級審計機關分別負責對同級政府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省本級對各市縣的轉移支付資金除省級審計機關明確安排的審計項目以外,由當地審計機關負責審計。根據當地審計力量、被審計單位預算級次、資金量等標準,確定由審計機關直接審計或授權、委托內審機構及社會中介組織審計的范圍。二是分類審計。按照“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原則,根據審計法規定的要求、掌管資金量大小、管理狀況等實際,將被審計單位劃分為五類:一類為每年必審的單位;二類為5年至少審計2次的單位;三類為5年至少審計1次的單位;四類為督促內部審計機構或組織社會中介組織進行審計的單位;五類為根據上級交辦任務進行審計的單位,并根據單位和資金性質,確定不同的審計方式。三是分步實施。各地要對全部政府性資金收支分布狀況進行系統調查摸底,建立被審計單位及相關重要指標的數據庫。在此基礎上,根據被審計單位資金性質、規模、所屬單位數量、管理狀況,估算審計工作量,制訂分年度審計計劃,分解落實審計任務。
(二)突出審計重點。要圍繞各級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大對重點領域、重點部門和重點資金的審計力度。一是加強財政政策執行情況審計。加強對稅收、預算、國債、公共支出、財政補貼等財政政策手段的審計和分析,為我省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施“四大國家戰略舉措”、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打造良好的政策環境。二是加強預算執行情況審計。促進各級政府將各項非稅收入和預算外資金全額納入預算管理,推動政府建立“全口徑”預算體系,關注部門預算執行情況,防止一級預算單位問題向二三級單位轉移。三是加強轉移支付資金運行情況審計。重點關注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分配機制、分配結構的合理性、公平性及資金使用的效果,不斷優化財政轉移結構,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比重,完善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四是加強政府性債務審計。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動態化、常態化的審計監督,確保政府負債安全可控,有效防范財政風險。五是加強對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重點關注政府性投資規范性、投向結構、項目效果等內容,促進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的不斷提高。六是加強對民生資金的審計。嚴肅查處擠占挪用民生資金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三)嚴格質量控制。每年開展的全部政府性資金專項審計調查要力求準確無誤,切實防止抵扣不全面、分類不正確、數據不完整等問題,關注整體面上的問題,準確把握本區域全部政府性資金管理情況。要重點加強對全部政府性資金的突出問題、薄弱環節、潛在風險的審計力度,揭示全部政府性資金管理工作中苗頭性、傾向性、普遍性問題,從體制機制層面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不斷提升審計質量。要加強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質量考核,采取抽查、復審、評比等措施加強對承擔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任務的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質量管理。
(四)加強審計整改。要建立健全審計整改督查制度,督促邊審邊改,對“屢審屢犯”、違紀違規行為嚴重、拒絕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單位要重點督查。要建立健全審計整改問責制度,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落實不力、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部門、單位,由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部門依據相關規定及時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問責。審計機關提交的“兩個報告”要突出反映審計意見建議的整改落實情況,督促被審計對象和其他有關單位根據審計結果進行整改,及時向本級政府報送審計結果整改情況綜合報告。
四、切實加強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工作的領導
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充分利用審計成果,加強全部政府性資金規范管理。各單位要自覺接受審計監督,積極配合審計機關工作,加強內部審計機構建設,切實履行好對二三級預算單位及下屬企業的內部審計監督職責。各級審計機關要建立相應工作機制,研究制訂具體實施辦法,認真落實“全覆蓋”審計工作任務,切實提高審計隊伍整體素質,不斷提升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工作的效率和質量。要充分調動全社會的審計力量,科學整合審計資源,加強上下級審計機關之間的協作配合,特別是要積極動員各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參與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形成合力,建立對全部政府收支“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審計大格局工作機制。要制訂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參與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的指導意見,明確審計內容、審計重點、審計報告等方面要求,并充分運用其審計成果。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7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