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杭州市建設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管理辦法>的通知》(杭建市發[2012]16號,以下簡稱《通知》)和《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杭州市建設施工企業項目經理管理辦法>的通知》(杭建市發[2012]17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切實加強建設工程施工企業項目經理和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的動態管理,規范建設工程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的行為,促進我市建設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結合我市建設工程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凡杭州市市區范圍內(不含蕭山、余杭)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從工程開工到竣工,相關單位不得隨意更換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當現場管理中確需對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現場實施變更和銷號的應按本細則辦理。
二、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實行項目經理責任制,項目監理實行總監負責制。
三、當項目經理發生《杭州市建設施工企業項目經理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應辦理更換手續,先至相對應的市、區招標辦掃描新任項目經理履職承諾書后,填寫《項目經理更換審批表》,并持相關證明材料,經相對應的監督部門負責人(區站站長或總站監督科長)簽字簽章確認后上報市質安監總站總師辦;由總師辦統一上報總站站長及建委分管主任簽證。簽證完畢由總師辦按規定實施更換登記和加、解鎖工作。
四、當項目總監發生《杭州市建設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的,項目總監應辦理更換手續,先至相對應的市、區招標辦掃描新任項目總監履職承諾書后,填寫《項目總監更換審批表》,并持相關證明材料,經相對應的監督部門負責人(區站站長或總站監督科長)簽字簽章確認后上報市質安監總站總師辦,由總師辦統一上報總站站長及建委分管主任簽證。簽證完畢由總師辦按規定實施更換登記和加、解鎖工作。
五、各質量安全監督部門應對施工企業或監理單位提交的《項目經理更換審批表》或《項目總監更換審批表》所涉及的相關證明料進行審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應責令重新提交,未提交相關資料的不予辦理變更手續。
六、每周星期二為市質安監總站統一受理日,受理部門總師辦;建委分管主任簽證完畢5個工作日內執行更換登記和加、解鎖工作。
七、當項目經理發生《杭州市建設施工企業項目經理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施工企業可辦理項目完工銷號或項目竣工銷號手續。
1、辦理完工銷號的應符合第二十四條規定,并出具建設單位書面同意材料,經相對應的監督機構確認進度后,施工企業應持IC卡、監督部門確認單等相應資料到市質安監總站總師辦辦理。前一個工程項目竣工后仍要到市質安監總站辦理項目竣工銷號手續。
2、辦理竣工銷號時,施工企業應持IC卡、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文件(原件)到市質安監總站總師辦辦理。
八、當項目總監發生《杭州市建設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項目總監可辦理項目完工銷號或項目竣工銷號手續。
1、辦理完工銷號的應符合第二十四條規定,并出具建設單位書面同意材料,經相對應的監督機構確認進度后,監理企業應持IC卡、監督部門確認單及相應資料到市質安監總站總師辦辦理。前一個工程項目竣工后仍要到市質安監總站辦理項目竣工銷號手續。
2、辦理竣工銷號時,監理企業應持IC卡、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文件(原件)到市質安監總站總師辦辦理。
九、各質量安全監督部門對完工銷號項目的條件要嚴格把關,嚴格按《通知》要求核對項目建設進度,并對出具的監督部門確認單負責。
十、本細則由杭州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負責解釋。
十一、本細則自2012年4月1日起實施。
杭州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