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
《浙江省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辦法》公告
2011年第10號
現將《浙江省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辦法》予以發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促進第三產業尤其是現代服務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稅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浙江省范圍內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并實行差額征稅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按照“清單申報、憑證扣除、鑒證審核、預警評估”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 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扣除項目要合法、真實、完整。合法是指準予扣除的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扣除項目必須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真實是指準予扣除的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扣除項目確屬實際發生并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完整是指準予扣除的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扣除項目應當按照時間順序,以清單形式逐筆如實申報。
第五條 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扣除項目合法有效憑證具體是指:
(一)支付給境內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四)納稅人由于破產、債務等原因,法院或其他執法部門對其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進行強制裁定抵償或法院委托拍賣行拍賣,且無法取得合法有效憑證的,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購入方可將法院裁定書、法院調解書、契稅完稅憑證以及拍賣成交確認書視為合法有效憑證。
(五)對人力資源服務單位(如勞務公司、保安公司等)接受用工單位的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的,其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繳納的社保基金、住房公積金以支付工資、繳納社保基金、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六)對合資鐵路運輸公司、股改鐵路運輸公司和其他鐵路運輸公司相互之間合作完成運輸業務,其支付給其他合作運輸方的運輸費用,以《鐵路運輸公司提供服務清算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七)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第六條 營業稅差額征稅納稅人(不包括建筑業、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差額征稅納稅人)應根據取得的扣除項目合法憑證通過浙江地稅因特網辦稅服務系統填報營業稅差額征收明細申報表,確保表內各項數據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七條 納稅人應按稅款所屬期單獨統計核算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扣除項目金額。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扣除:
(一)扣除憑證內容與實際發生情況不符或虛開的;
(二)扣除項目金額核算不清的;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納稅人應按以下原則計算當期計稅營業額:
(一)納稅人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業務,相應的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扣除項目金額在實現收入時扣除。
(二)納稅人轉讓金融商品業務,可在同一會計年度末,將同一大類金融商品在不同納稅期出現的正差和負差按同一會計年度匯總的方式計算并繳納營業稅,如果匯總計算應繳的營業稅稅額小于本年已繳納的營業稅稅額,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但不得將一個會計年度內匯總后仍為負差的部分結轉下一會計年度。
(三)納稅人從事除上述(一)、(二)款以外的業務,按當期實現的營業收入扣除同類業務相關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計算計稅營業額,應扣未扣的部分可結轉下期抵扣。
第九條 稅務機關應加強營業稅差額征稅的信息化管理,做好合法有效憑證的信息比對工作,逐步實現網絡比對。
第十條 納稅人應在次年5月31日前,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分項目扣除金額匯總情況的自行審核報告或提供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鑒證報告。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要建立稅負預警制度,堅持管查互動、以查促管。對稅收負擔異常、稅負偏低的納稅人,進行納稅評估,評估發現有重大問題的,移交稽查部門稽查。稽查部門應將稽查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本辦法報送納稅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浙江省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浙地稅發[2009]46號)同時廢止。
附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扣除項目
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扣除項目
一、交通運輸業
1、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2、航空公司與貨運航空公司開展客運飛機腹艙聯運業務時,航空公司以收到的腹艙收入為營業額;貨航公司以其收到的貨運收入扣除支付給航空公司的腹艙收入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3、試點物流企業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4、合資鐵路運輸公司、股改鐵路運輸公司和其他鐵路運輸公司相互之間合作完成運輸業務,承運人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合作運輸方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二、建筑業
5、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6、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球筒、機泵、加熱爐、金屬容器等物品均屬于設備,對建設方提供的這些設備,其設備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中。其他建筑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也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的范圍按省地稅局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7、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計稅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8、對采取BT、BOT投融資方式進行工程項目建設,按BT、BOT方式操作并簽訂BT、BOT項目合同的,對投融資人無論其是否具備建筑總承包資質,均應認定為建筑工程的總承包人,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取得的全部回購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融資費用、管理費用和合理回報等收入)扣除支付給其他施工企業的分包款后的余額。
三、郵電通信業
9、郵政電信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同為用戶提供郵政電信業務及其他服務并由郵政電信單位統一收取價款的,可以扣除其支付給合作方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10、取得增值電信業務證書的企業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同為用戶提供增值電信業務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方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11、從事快遞業務的單位之間合作開辦快遞業務,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方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12、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短信公益特服號“8858”為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13、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公司與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合作開展的“短信捐款”業務,以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公司該項業務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14、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為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的捐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15、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8858”為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16、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10660888”為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捐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17、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10699966”為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捐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18、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10699999”為中國扶貧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扶貧基金會捐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19、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10699996”為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華僑文化基金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20、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10699969”和“10699919”分別為中國綠化基金會和中國社會工作協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給中國綠化基金會和中國社會工作協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21、通過手機特服號“9993”為中國紅十字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紅十字會捐款后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22、電信單位跨地區、跨網通信業務。對電信單位發生的跨地區通信業務,可按其取得的本地網全部話費收入加上從其他地區網分割回的話費收入減去分割給其他地區網的話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對電信單位發生的跨網通信業務,可按本通信網全部話費收入加上從另一通信網分割回的話費收入減去分割給另一通信網的話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23、電信部門以“集中受理”方式為集團客戶提供跨省、市、縣的出租電路業務,由受理地區的電信部門按取得的全部價款減除分割給參與提供跨省電信業務的電信部門價款后的差額為計稅營業額。
24、電信單位銷售的各種有價電話卡,由于其計費系統只能按有價電話卡面值出賬并按有價電話卡面值確認收入,不能直接在銷售發票上注明折扣折讓額,以按面值確認的收入減去當期財務會計上體現的銷售折扣折讓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25、中國移動有限公司及所屬子公司應就其向TD-SCDMA用戶收取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及所屬分公司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及所屬分公司從中國移動有限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分得的TD-SCDMA業務收入按照“郵電通信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26、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屬分公司應就其向電信用戶收取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聯通新時空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屬分公司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聯通新時空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屬分公司從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屬分公司取得的電信收入按照“郵電通信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27、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屬分公司應就其向CDMA用戶收取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電信集團公司所屬網絡資產分公司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四、金融保險業
28、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29、經中國人民銀行、原對外貿易部(現為商務部)、國家經貿委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經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確認的融資租賃試點企業以及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以上所稱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的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和借款的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
30、金融企業從事受托收款業務,如代收電話費、水電煤氣費、信息費、學雜費、尋呼費、社保統籌費、交通違章罰款、稅款等,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委托方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人將其承保的以境內標的物為保險標的保險業務向境外再保險人辦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分保保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32、準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代收的以下資金項目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具體包括:按規定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代收代付的證券公司資金交收違約墊付資金利息;結算過程中代收代付的資金交收違約罰息。
33、準許證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費用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為證券交易所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代理他人買賣證券代收的證券交易所經手費;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代收的股東賬戶開戶費(包括A股和B股)、特別轉讓股票開戶費、過戶費、B股結算費、轉托管費。
34、準許期貨經紀公司為期貨交易所代收的手續費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35、準許證券公司上繳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準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主承銷商代扣代繳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36、準許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37、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在基金、債券發行、贖回過程中,按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給代銷機構的認(申)購費、贖回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38、單位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五、服務業
39、私人住宅、小賣店以及其他單位(即公用電話兼辦人)利用其自用電話兼辦公用電話業務,以其向用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郵電部門的管理費和電話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40、從事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納稅人,應按“服務業-代理業”征收營業稅,以其向客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者的運輸費用及其他代辦費用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41、對貨物代理單位將貨代業務再委托其它貨代單位代理的,以其向客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貨代單位的代理費用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42、專利和商標代理機構從事專利、商標代理服務,以其向客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專利、商標授權機構的專利費用、商標注冊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43、對會計、稅務、資產評估、律師、房地產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專利代理等具有鑒證職能的單位之間開展協作項目,視同代理業務,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給其他協作方的鑒證費用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44、對技術先進型服務的單位承接的境內信息技術外包、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業務再外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45、對出入境服務的單位從事境外留學、移民和簽證代理等業務,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給合作方款項和簽證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46、專業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單位,以其向委托方收取的保險費(及服務費)扣除支付給保險公司的保險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47、非電信單位在代理公用電話、手機充值卡等業務過程中,將部分業務分給各個代辦點,非電信單位從委托方收取價款后,再轉付給各個代辦點手續費。對代理單位按差額征收營業稅,即以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支付給各個代辦點手續費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對代辦點,按其取得的實際收入征收營業稅。
48、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以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支付的水、電、燃(煤)氣、維修基金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電、燃氣、房屋租金的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49、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50、 納稅人從事廣告代理業務的,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包括媒體、載體)的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51、納稅人一次性買斷或承包、承租廣告“版面”或“段位”等廣告載體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的“廣告媒體發布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從事廣告代理業務的納稅人在買斷方買斷或承包、承租的廣告“版面”、“段位”等廣告載體發布廣告,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給買斷方的發布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但必須提供對方具有“買斷權”的證明。
52、對人力資源服務單位(勞務公司、保安公司等)接受用工單位的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53、外事服務單位為外國常駐機構、“三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的,其營業額為從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減除代委托方支付給聘用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和交納的社會統籌、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54、航空公司包機業務,其計稅營業額為向旅客或貨主收取的全部價款減除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的包機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55、單位和個人舉辦展覽活動,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給第三方的場地費、展臺搭建費、廣告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56、勘察、設計單位將承擔的勘察、設計勞務分包或轉包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或個人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設計總包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或個人的勘察、設計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57、代理報關業務,以納稅人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海關、檢驗檢疫、支付預錄入等單位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支付海關的費用包括稅金、簽證費、滯報費、滯納金、查驗費、打單費、電子報送平臺費、倉儲費;支付檢驗檢疫單位的費用包括三檢費、熏蒸費、消毒費、電子保險平臺費;支付預錄入單位的費用包括預錄費。
58、納稅人從事無船承運業務,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的海運費以及報關、港雜、裝卸費用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59、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與行業主管部門(或協會)、海外教育考試機構和各省級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合作單位)合作開展考試的業務,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單位的合作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60、納稅人受托進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以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遷補償費和支付給施工單位的拆遷工程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61、服務性單位從事餐飲中介服務的營業額為向委托方和餐飲企業實際收取的中介服務費,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轉付的就餐費用。
62、從事會議代辦業務的納稅人,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代付的交通費、住宿費、餐飲費、會議場租費、翻譯費、會議用品及相關費用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63、對我省境內機構代理技術進出口業務,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的技術引進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64、試點物流企業將承攬的倉儲業務分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倉儲合作方的倉儲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65、從事船舶港口代理業務的企業,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與代理業務有關并由委托方承擔的噸稅、港務費、引水費、移泊費、停泊費、解系纜費、拖輪費、租用鏟車費、起重機費、理貨費、過磅費、船舶檢驗費等代收代付費用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六、轉讓無形資產
66、單位和個人轉讓其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土地使用權的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67、單位和個人轉讓抵債(包括法院判決)所得的土地使用權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抵債時該項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七、銷售不動產
68、單位和個人銷售其購置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不動產購置原價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個人轉讓住宅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69、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各種產權轉移、股權轉移、兼并、分立、整體拍賣、改制等非購置所得的不動產,如銷售的不動產有原購入憑證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不動產購置原價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70、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包括法院判決)所得的不動產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作價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八、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