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確保政府性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麗水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實施辦法 》(市政府令47號)、《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麗水經濟開發區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麗委辦[2008]47號文的授權,本著“變更科學、程序規范、控制合理、精簡高效”的原則,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工程項目變更,是指房屋建筑(含裝飾裝修、設備安裝)、城建、交通、水利等政府投資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因政策、未知性和人為性等因素導致的工程項目投資增減。
第三條 工程項目變更適用范圍:是指開發區政府投資項目自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至通過竣工驗收之日止,對已批準初步設計文件的變化、更改,導致工程項目投資增減。
第四條 工程項目變更原則:工程項目概算一經批準,不得任意突破,確因技術、水文、地質和政策變化等特殊情況,確需工程項目變更的,按“先報批、后實施”的原則,嚴格按本實施細則規定,辦理工程項目變更報批手續。
第五條 工程項目變更分類
(一)政府、未知性造成的設計變更。指國家設計規范調整,地下工程項目因勘察不到位,設計失誤、漏項等因素造成的設計變更;
(二)人為性造成工程項目設計變更。指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含裝飾材料、設備檔次等)、擴大或減小工程項目規模、優化設計和改變使用功能、調整規劃功能等因素造成的設計變更。
第六條 工程項目變更的權限
1、業主單位提出的工程項目變更。一般工程項目變更增加金額在合同價20%以下且金額在30萬元以下的,較大工程項目變更累計增加金額在合同總價5%以下且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未超過原概算10%的,由業主組織實施。超出上述范圍,未超過原概算10%的,經主任辦公會議研究同意后實施。
2、委前期辦公室提出的工程項目變更。一般工程項目變更增加金額在合同價20%以下且金額在30萬元以下的,較大工程項目變更累計增加金額在合同總價5%以下且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未超過原概算10%的,由業主實施。超出上述范圍,未超過原概算10%的,經主任辦公會議研究同意后實施。
3、累計變更增加幅度超過原概算10%以上(含10%)或累計變更增加金額500萬以上(含500萬)的,經主任辦公會議研究同意后,重新辦理項目概算審批手續。
4、變更內容凡涉及到總平面布置、工藝流程、主要設備調整、建設規模擴大和建設標準提高等方面的工程設計變更,變更建議方案的工程技術可行性,經委前期辦公室組織審查并提出建議意見、變更工程造價經財政部門審核并提出建議意見,報主任辦公會議研究同意后,經發局辦理調整手續。
第七條 工程項目變更辦理流程
(一)由業主提出的工程項目變更流程
1、一般工程項目變更增加金額在合同價20%以下且金額在30萬元以下的,較大工程項目變更累計增加金額在合同總價5%以下且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未超過原概算10%的。工程設計變更建議方案經經委前期辦公室組織審查并提出建議意見,變更工程造價經財政部門審核并批準后實施。
2、超出上述范圍,未超過原概算10%的,工程設計變更建議方案經委前期辦公室審查并提出意見,工程造價經財政部門審核并并提出意見,經主任辦公會議研究同意后實施。
(二)由委前期辦公室提出的工程項目變更流程
1、一般工程項目變更增加金額在合同價20%以下且金額在30萬元以下的,較大工程項目變更累計增加金額在合同總價5%以下且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未超過原概算10%的。工程造價經財政部門審核并批準后,交業主實施。
2、超出上述范圍,未超過原概算10%的,工程造價經財政部門審核并提出意見,委前期辦公室將工程變更建議方案提交主任辦公會議研究,經主任辦公會議研究同意后交業主實施。
(三)工程項目概算變更報批流程
1、工程設計變更建議方案經委前期辦公室組織審查并提出意見,工程變更造價經財政部門審核并提出意見后,業主單位向提出工程項目概算變更申請。同時填寫《麗水經濟開發區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申報表》,并附以下材料:
(1)項目業主單位要求工程項目概算變更申請報告;
(2)經委前期辦公室組織審查并簽署意見的工程設計變更方案及該變更方案的工程項目量計量表;
(3)經財政部門審核并提出意見的工程項目變更預算書;
(4)招標文件、施工合同適用變更的條款,變更前后的施工圖,工程項目概算增減分析;
(5)其他相關資料。
2、經發局自收到工程項目概算變更申請并對其進行初審后,對于復雜變更,擇優委托中介機構審查后提出審查意見,委托財政部門對變更造價進行復核。
3、經發局根據工程項目變更性質及調概比例,召集財政、建規、監察、前期辦、國土等有關單位召開聯席會議,提出審核意見報主任辦公會議究同意后辦理調概手續。
第八條 工程項目變更單價確認
(一)工程項目量清單報價或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項目價格的,按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價款;
(二)合同中對工程項目變更價款有約定的,按約定組價;
(三)合同中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價格的,參照類似價格計算變更價款;
(四)工程項目量清單或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
工程項目價格的,承包單位按現行定額計算,并按照投標文件或合同約定,計算工程項目變更價款,報監理工程項目師審核,最后由業主審核確定。
(五)無信息價材料(含暫定價)變更,變更后金額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應實行政府采購,達不到政府采購標準,以近期(三個月內)同類材料有政府采購價的按采購價執行,如近期同類材料無政府采購價的,由項目業主進行市場調查認定。
第九條 工程項目變更資料
(一)工程項目變更洽商記錄和隱蔽工程項目簽證必須手續完備,不允許事后補辦。變更報告不得隨意涂改,不得用直接在施工圖上修改簽字的形式來代替工程項目變更報告單,禁止僅簽原則性意見或只簽名無具體意見。
(二)工程項目結算送審時,對工程項目變更引起的工程項目造價增減必須附以下資料:工程項目變更申請表、專家評審意見,工程項目變更指令,工程項目變更前后圖紙,工程設計變更實施的監理、甲方、乙方三方現場會簽以及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簽字等,特殊情況的處理還必須有聯席會議紀要。以上資料必須在變更實施前形成,實施后補簽補辦的,結算審核時不予認可。
第十條 項目業主與施工、監理、設計、勘察招標和簽訂合同時,應將下列條款寫入招標文件和合同的約定中。
(一)設計單位因設計失誤引起設計變更造成造價增加超原造價20%以上的,不支付設計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若未采用或部分采用地質勘察資料而引起設計變更的,扣除20%的設計費,若因此而發生變更引起造價增減在合同價(不含暫定金)5%以上的,扣除30%的設計費。
(二)勘察單位失誤引起工程項目變更造價增加占原造價5%以上的,不支付勘察費。若鉆探點所在位置的實際地質情況與勘察報告不符的,每一個鉆探點扣除該項目勘察費的5%。
(三)工程項目監理單位對未及時制止和報告項目業主擅自變更和擴大建設規模和提高建設標準的,視情況給予勸戒或限制其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理任務。
(四)施工單位對工程項目變更未按規定先報批再實施的,其增加的造價在工程項目竣工結算時不予認可;因管理不善、質量低劣而返工等違規施工造成投資增加,由施工單位依法承擔賠償。
第十一條 責任追究
(一)項目業主不履行工程項目變更規定程序,擅自變更工程項目事項的,按《麗水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理。
(二)咨詢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對初步設計進行咨詢評估時弄虛作假,或者提供結論意見嚴重失真的,依照《浙江省社會中介機構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35號)第二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
(三)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程項目變更監督與實施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權力、收受賄賂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簽證的工程項目變更,其變更增加金額在項目審計時一律不予認可,財政部門在辦理工程項目款支付、資金結算和決算時相應予以核減,不再追加和安排建設資金。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開發區經發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文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