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的工程建設項目,除應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還應執行本省的補充規定。
二、工程造價文件的編制與核對,如由造價員承擔時,應具備相應專業的造價員資格證書。建設項目各方應拒絕未按規定簽字蓋章的工程造價文件。
三、招標人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編制工程量清單,其編制工作時間應根據工程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在保證編制質量的前提下由雙方在咨詢合同中協商約定。
四、工程造價咨詢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應對其編制的工程量清單(或招標控制價)質量負責,并在委托合同中約定相關責任條款。
五、編制工程量清單出現附錄中未包括的項目,編制人應作補充,并在所屬的分部列項。
六、措施項目清單編制應體現工程特點和招標要求,需補充的措施項目,清單編制人可參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依據補充或自行補充。
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臨時設施、安全施工是必須保證的措施項目,投標報價時應根據招標文件要求提供分析表。具體編制可參照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分析表,并結合招標工程的特點列項。
建設工程檢驗試驗費、建筑工程超高施工增加費作為措施項目,分別列入組織或技術措施項目清單。
七、可以計算工程量的措施項目清單,在確定項目名稱、特征描述、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則等時,應滿足投標人按本省計價依據進行報價的需要。
八、專業工程暫估價一般以“項”為單位編制。暫估價材料如遇本省計價依據中無相類似的材料時,投標人應該在投標文件中明確該暫估價材料的損耗率。
九、規費項目由規費1、規費2、規費3組成,具體內容如下:
1、規費1,包括:
(1)工程排污費;
(2)社會保障費:包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
(3)住房公積金;
2、規費2,即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
3、規費3,即農民工工傷保險費。
當省級政府或省級有關權力部門對上述規費項目進行調整(或增、減)時,應按調整(或增、減)后的規定列項。
十、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應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就下列有關事項等進行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幅度)的約定:
1、施工期內遇市場價格(人、材、機)波動;
2、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減;
3、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重復計算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
4、由于工程量變更引起的措施項目發生變化;
5、由于清單項目特征描述與施工圖紙(含設計變更)不符引起相應清單項目綜合單價的變化;
6、無法預見的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工程價款變更等。
十一、招標控制價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編制。
十二、招標人對已經發出的招標文件需進行補充和修改的,應及時編制補充通知,并連同答疑紀要一并告知所有投標人。如涉及到投標人報價期限要求的,還應延遲開標截止日期。招標文件的補充通知和答疑紀要應作為編制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以及竣工結算價的依據。
十三、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宜采用固定單價合同。對于工期較短(一般在半年內)、技術簡單,造價低(一般在200萬以內)的小型工程,也可采用固定總價合同。
十四、發承包雙方在簽訂施工承包合同時應對清單工程量變化的風險幅度和調整方法進行約定,沒有約定的,可參照以下原則:
除特大型工程外,凡合價金額占合同總價2%及以上的分部分項清單項目,其工程量增加或減少少超過本項目工程數量15%及以上時,或合價金額占合同總價不到2%的分部分項清單項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減少超過本項目工程數量25%及以上時,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減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應單價由承包人參照投標時的報價分析表對原單價重新組價或參考造價管理部門現行的計價依據提出適當的單價,經發包人審定后,作為結算的依據。發包人與承包人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綜合單價的調整和重新組價的計算方法。
十五、發承包雙方在簽訂施工承包合同時,應對索賠的處理原則及程序進行約定,合同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參照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1、承包人提出的索賠可采用以下兩種辦法計算,合同無約定時由索賠提出方選擇:
(1)按合同價格計算;
(2)按實際額外凈支出費用法(實際增加支出減去相應減少部分),其費用中包括人工、機械、材料、管理費用、利潤、稅金。
2、發包人提出反索賠,一般按實際損失額計算。
3、索賠提出方應在索賠事項初發時采取控制措施。因未采取有效措施而擴大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采取措施的費用并入索賠額計算。
十六、固定單價合同的變更與價款調整,應遵循以下原則:
1、采用固定單價合同的,發承包雙方必須在簽訂的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以外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工程量清單漏(缺)項或重復計算、工程設計變更及無法預見的不可抗力不屬于承包人單獨承擔的風險范圍,發生時,相應的工程價款調整方法按合同約定確定。
2、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時,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合同專用條款中明確清單工程量錯誤或漏算的風險范圍及額度,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工程設計變更及無法預見的不可抗力不屬于承包人單獨承擔的風險范圍,發生時,相應的工程價款調整方法按合同約定確定。
十七、工程投標時電子光盤文件內容與紙質文件內容應一致,具體指組成一致、內容一致、數據一致、簽署一致、順序一致。鑒于電子光盤文件編輯的特殊性,電子光盤文件可不逐頁編碼。當電子光盤文件與紙質文件不一致時,以紙質文件為準。
十八、在工程計價中,建設各方主體對工程造價計價依據、辦法以及相關政策規定發生爭議時,由工程所在地造價管理機構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