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妥善解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后續融資問題意見的通知》,明確四項重點任務。
一是支持在建項目的存量融資需求。地方各級政府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按照總量控制、區別對待的原則,對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并已放款,但合同尚未到期的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繼續按照合同約定發放貸款,不得盲目抽貸、壓貸、停貸。
對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且合同到期的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貸款,如果項目自身運營收入不足以還本付息,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與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協商,在后續借款與前期借款合同約定的責任一致,且確保借款合同金額不增加的前提下,重新修訂借款合同,合理確定貸款期限,補充合格有效抵質押品。
二是規范實施在建項目的增量融資。地方各級政府要密切關注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中應由財政支持的增量融資需求,在依法合規、規范管理的前提下,統籌財政資金和社會資本等各類資金,保障在建項目續建和收尾。
對于已簽合同貸款額不能滿足建設需要,且適宜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優先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彌補在建項目增量融資需求。
對于已簽合同貸款額不能滿足建設需要,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確實沒有其他建設資金來源,但又暫時不宜轉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增量融資需求納入政府預算管理,由地方政府按法律要求和有關規定發行政府債券解決。
三是切實做好在建項目后續融資管理工作。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兼顧促發展和防風險,嚴格規范信貸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控制。
四是完善配套措施。對于有相應政府債券發行額度,且本地區國庫庫款余額超過一個半月庫款支付保障水平的地區,允許地方財政部門在政府債券發行額度內,加大盤活以前年度存量財政資金力度,利用超出部分的國庫庫款用于政府債券發行之前的資金周轉,以解決在建項目融資與政府債券發行之間的時間差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