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杭州市建委出臺《杭州市建設工程合同主體履約評價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加強招投標后合同履行的管理。《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杭州市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濱江、經濟技術開發區、之江旅游度假區、西湖風景名勝區范圍內工程造價200萬元(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合同主體(建設單位、監理企業和施工企業)履約評價。杭州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合同主體履約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履約評價結論分為好、較好、一般、較差、差五類,評價結論為較差、差時需要說明理由,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其中“工程款(監理費)是否依照合同約定支付到位”的結論為是或否;結論為否的,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且“工程款(監理費)支付情況”的評價應為差。
《辦法》明確,履約評價包括建設單位履約的評價、監理企業履約的評價和施工企業履約的評價。其中,建設單位履約的評價是指工程項目的監理企業、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合同履約情況進行評價。評價內容主要包括:工程發包分包、質量安全管理、工程款(監理費)支付情況(單列“工程款(監理費)是否依照合同約定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執行與組織協調能力、履約整體評價。施工企業履約的評價是指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對施工企業履約情況進行評價,評價內容主要包括:現場管理人員到位、工程進度控制、質量管理、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管理、民工工資支付和履約整體評價。監理企業履約的評價是指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對監理企業履約情況進行評價,評價內容主要包括:現場管理人員到位情況、質量控制、投資控制、進度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組織協調能力和履約整體評價。
《辦法》還對履約評價方法、履約評價計分規則、履約評價應用等進行了詳細規定,同時指出,對履約評價總分不滿60分的建設市場主體,由杭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并對其實施重點監管。給對方履約情況惡意、虛假評價或實施打擊報復的建設市場主體,杭州市建委查實后給予其通報批評,其履約評價結論無效。(來源:中國招投標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