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決定建立重大工程承接情況定期報告制度,規定工程總承包或施工總承包單項建安合同額3億元以上的工程項目、40層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等六類工程須及時報告。
8月28日獲悉,為掌握建筑業企業重大工程承接基本情況,及時了解行業發展態勢,浙江省建筑業管理局規定,建筑業企業承接到以下工程,應及時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1.工程總承包或施工總承包單項建安合同額3億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境外工程合同額2,000萬美元以上工程項目);
2.單體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3.40層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高度120米以上的構筑物、建筑物;
4.跨度超過36米或地下超過4層(含4層)等技術含量高、施工難度大的工程;
5.省會或副省級城市標志性建筑,或在當地具有重大影響、重大意義的工程(如體育場館、文化中心、會展中心等);
6.城市軌道交通、特大型橋梁、電力、水利等重大城市基礎設施工程。
浙江省建筑業管理局表示,重大工程承接情況定期報告,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了解建筑業企業承接高、大、難、新工程能力,掌握企業市場開拓、技術創新的重要手段之一。各地要對所轄區域企業承接的重大工程情況進行統計分析,指導和幫助企業進一步拓展市場,推進行業持續發展。